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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答本报记者问
1999-02-27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刘晓玲 我有话说

据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对于机动车所有者上牌照和检验时查验《停车泊位证明》的管理措施,早已被发达国家和城市做为规范交通管理的必要措施而实施多年。北京自90年代以来,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5%的递增率持续增长,到目前已达136万辆,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停车场设施更是极度缺乏。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按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车有其位”的责任和义务是形势所需、势在必行。

那么如何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呢?有关人士对此作了解答。

问:实施这一管理措施后,哪些机动车在定期检验时需查验停车泊位证明?

答:北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领取本市机动车牌证的,自1999年3月1日起,在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除提交规定的手续外,还须交验经本管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停车泊位证明》。

问:上述车辆在机动车定期检验前如何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证明”?

答: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到其法人代码登记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1)有停车条件的单位,须出具法人代码、建筑规划平面图、本单位拥有停车场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的证明。

(2)租用其他单位房屋的,须出具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建筑规范平面图、租用房屋附属的停车场泊位数、现有机动车数量及产权单位出具的自该车上牌照办理的《停车泊位证明》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次月起,到该车下一年度年检月份止连续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用中、小学校房屋的,还须出具中、小学校开具的且加盖区教委或区教育局公章的停车场地证明。

(3)无停车条件的购车单位,须出具距单位实际地址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明及租用停车场缴费凭据。停车场地证明及停车缴费凭据的有效期同上款。

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除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外,还须出具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1)私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明”。

(2)居住在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住宅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停车场地证明有效期同上条二款。

(3)无停车条件的购车个人,须出具距其实际住址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明及租用停车场缴费凭据。停车场地证明及停车场缴费凭据有效期同上条二款。

(4)对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宅租赁合同”,或已到入住日期的购房协议。

问:有关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1)车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址所属的交通支队申请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在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交通支队在五日内给予审核结果,如确认停车位有效,即开具《停车泊位证明》。

(2)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区与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所在区不一致的,到备案所在区办理;备案所在区与实际地所在区不一致时,到备案所在区办理。

(3)车主单位属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可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办理。

(4)车主个人的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到实际住址所在区办理。

(5)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者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迁往本市远郊区县的,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须持房产、户籍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动手续,换领远郊区县“京G”字头机动车号牌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不再查验《停车泊位证明》。

如果读者对有哪些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电话:6831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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